2月25日上午,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召開浙江省八大水系統一禁漁工作部署視頻會議,現場解讀八大流域禁漁期制度,部署八大水系禁漁管理工作。
八大水系禁漁流域包括: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鰲江等八大流域,涉及8大干流和64條支流,共計1030余公里。
八大水系中,苕溪和京杭大運河干流實施全年禁漁,其他水系禁漁時間統一為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
此次,八大水系主要實施禁止除娛樂性游釣以外其他所有作業方式。
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為保護漁業資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重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捕撈或者限制捕撈的范圍和時間。
根據《刑法》第340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現 場 問 答
問:如果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將會有什么處罰?
答: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如果在禁漁期內違反規定隨船攜帶禁止作業的漁具,將會有什么處罰?
答: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處5萬元以下罰款。
問:如果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等規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答: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禁漁舉報電話:967201
(總臺記者 費凡 蔣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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