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簡稱《條例》修正案)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并全票通過,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正案適應上位法要求和江蘇省交通運輸改革需要,增設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管理”專章,突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源頭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監管,切實保障公路安全;既明確了地方政府以及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管理職責,又明確了車輛源頭、貨物裝載源頭的管理要求,特別是規定了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的義務,明確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要安裝并正常使用稱重監控設施。
《條例》修正案對超限超載檢測監控設施的設置和應用進行了全面規定,對貨運車輛通過動態檢測監控區域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并要求江蘇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信用管理。
在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進行系統全面規定的基礎上,《條例》修正案結合上位法規定,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以及必要的服務、管理設施;在原《條例》有關嚴格控制平交道口規定的基礎上,突出對現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以進一步保障公路安全,并對應急養護提出了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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