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家規”都不能建立在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基礎之上,如與法律法規沖突則一律無效。
最近,一起公司員工因工資單“泄露”遭辭退事件引發關注。原來,在盒馬鮮生打工的小鄭,發工資當日因工資單被其他同事看到,即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機密”定為“一級違規”開除。小鄭稱,自己并非有意讓別人看到,要求公司撤銷違規認定并進行道歉和補償。對此,盒馬鮮生回應,工資屬于公司機密,員工手冊等里有明確規定。目前,小鄭已將情況投訴至勞動監管部門。
就這起糾紛來看,“泄露”工資單是主動之過,工資單“泄露”是被動之過,從性質上講,前者要嚴重得多。如果小鄭反映情況屬實,自己“并非有意泄露,而是被人偷窺”,那么過錯主要在其他員工,而不在本人。盒馬鮮生方面以泄露公司機密為由開除小鄭,嚴厲懲罰了一個沒有過錯,或者說僅有些許“無心之過”的員工,顯然有失偏頗、不夠公平。
勞動法中是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炒員工的魷魚,但前提條件非常嚴格,必須是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并不是所有違反規定的都必須頂格論處。這既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也是避免勞動者動輒得咎,利益得不到保障。平心而論,如果是無意中導致工資單被其他員工“偷窺”,并沒有對外泄露等情形,對當事企業來說,實際損失并不是很大,但卻要因此“砸掉”員工的飯碗,如此嚴厲處罰很明顯畸重了。
不可否認,在市場經濟中,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根據有關法規,“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所以,無論采取“明薪制”還是推行“密薪制”,都在企業的正當權限范圍之內,勞動者也有必要信守承諾、遵守規定。但企業也必須清楚,任何“家規”都不能建立在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基礎之上,如與法律法規沖突則一律無效?;氐竭@起“工資單被同事看到遭開除”事件,個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期待勞動監管部門及早查清真相、妥善處理,給員工和廣大公眾一個信服的說法。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陽晨
關鍵詞: 用人單位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39 60 2 914 2@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m.yihuigz.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39 60 2 914 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