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日訊5月31日,據九派新聞、白鹿視頻報道,近日,江蘇東臺一女子稱,親生父母因她是女孩,在她出生還未滿月時將其拋棄,19歲時父母找來相認,自己拒絕后遭到對方譴責。
當事人駱女士介紹,自己出生時家里樓房已經建好,經濟能力是可以的。她于1998年出生,因自己是女孩被親生父母送走。2000年,親生父母生下了弟弟。
(資料圖片)
駱女士被收養后,養父養母對其視如己出。而在駱女士19歲時,她的親生父母過來相認,被其拒絕后,遭到對方的譴責。之后的幾年時間里,親生父母經常以各種理由找駱女士,想認回女兒。“他們以各種理由和借口給我打電話,譴責我沒良心。”駱女士說,近期,親生父母又找人來說,弟弟交了女朋友,讓自己和弟弟好好相處。
駱女士稱:“養父母一直尊重我的選擇,是我不想相認。我是養父母唯一的孩子,希望對方不要再進行道德綁架。”
對于此事,有網友表示,19年后才想認回女兒,是想要贍養費嗎?有網友非常理解駱女士,認為她懂得知恩圖報。也有部分網友表示擔心,是否會因雙方有血緣關系,而被取消收養成立,且被索要贍養費。
那么,網友的擔心,有法律依據嗎?親生父母可以向駱女士提出上述主張嗎?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娟姐看法 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
首先,民法典第1114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也就是說,在駱女士8歲以前,親生父母還有可能爭一下,主張解除收養關系。但現在駱女士都20多歲,且已經多次明確表示拒絕,所以他們沒機會了。
其次,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注意!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條規定已經講得很明白,一旦收養關系成立,親生父母與被收養子女只剩下血緣關系,雙方的撫養和贍養義務都因收養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說,當養父母拿到那本收養證后,養父母對駱女士有撫養義務,而駱女士則對他們有贍養義務。
最后,還要提醒大家一點。即便收養關系解除,養父母的養育之恩,被收養長大的子女還是有義務的。
民法典第1118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綜上,從道德上講,親生父母對駱女士提出贍養的主張,于理不合;從法律角度來看,于法無據。
(閃電新聞綜合九派新聞、白鹿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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