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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下的數據權利配置
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模式是構建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的重要發展,通過對權利客體作“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信息數據”類型化區分,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建立符合數據要素性質、數據價值創造和實現規律的結構性權利體系。數據產權是與物權、知識產權并列的第三類具有對世性的財產權利。在權利配置實現上,于公共數據領域,應當確認公共數據的收集、產生、處理各個環節相關主體在行政法上的管理權限和民事財產權利,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機制,探索實施多元利用目的下的授權機制;于企業數據領域,應當確認市場主體對其持有的數據享有財產法上的權利,建立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于個人信息數據領域,應當按照“人財兩分”理論,將個人信息數據中的財產權益配置給作出勞動投入的個人信息數據處理者,正確處理個人對個人信息的人格權益與數據處理者對個人信息的數據財產權益之間的關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條款的司法適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條件地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降低到12周歲,如何妥當適用這一規定是當前司法實務中亟須解決的問題。為了平衡雙向保護原則中社會保護和未成年人保護的關系,同時也為了使立法、司法保持邏輯自洽,采取“罪行+兩個特定罪名說”解釋“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這一范圍具有合理性。具體而言,可以通過重點考察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現、被害人的特殊性與人數、行為次數、犯罪地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積極性因素,同時重視對其身心發育是否遲滯、成長環境是否存在嚴重缺失并由此導致人格缺陷,被害人是否存在明顯過錯等消極性因素的考察,從而綜合判斷涉案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要求。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的程序上,應將與偵查機關同級的檢察院作為啟動報請機關;采用逐級上報、層層審核并最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核準的方式;在報請核準期間,可以考慮將涉案低齡未成年人臨時安置在看守所設立的專門區域;同時,應當允許涉案低齡未成年人在報請核準期間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鈄曉東:建立以風險控制為導向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術躍進架空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告知同意規制和最小必要原則,引發了虛假信息生成和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迭代問題。傳統個人信息的權利保護路徑面臨認知和結構困境,無法有效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的新挑戰。以風險控制為導向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強調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絕對控制,旨在通過識別、評估、分配和管理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可以靈活、實用地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中的信息利用和風險控制,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在風險控制理念下,對告知同意規則和最小必要原則進行風險化解釋與調試,并建立從預防到識別再到控制的虛假信息生成風險的全過程應對機制,以及基于風險的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管理體系,是當前的最優選擇。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晗:完善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區塊鏈已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借助智能合約技術,區塊鏈被迅速運用于更多領域,區塊鏈智能合約的發展與普及已成大勢所趨。區塊鏈智能合約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自動性、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不可撤銷性的特點,這讓區塊鏈技術在保護個人信息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信息安全監管難度增大、個人信息難以被控制和被更正、用戶隱私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詮釋區塊鏈智能合約語境下的個人信息權,分析其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撤銷性、可追溯性等特征給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能夠破解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制度困境,我們應明確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技術標準、構建多元化個人信息安全監管模式、完善私鑰保護法律制度、建立個人信息有效更改機制、增加預先承諾監管制度,以完善區塊鏈智能合約中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以上依據《環球法律評論》《法學》《政法論叢》《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張寧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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