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述人:河南省羅山縣檢察院 孫友偉
整理: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胡傳仁
“這么多年,我背著190多萬元的債務,真是心力交瘁,感謝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讓我終于卸下了這個‘大包袱’。”近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抗訴案申請人李某激動地對我說,言語中充滿了感激之情。
【資料圖】
擔保人被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4年5月,羅山縣生豬養殖戶彭某向銀行申請貸款。按照銀行規定,貸款需要找人擔保,當時,彭某找到我們幫忙。”李某說,因為丈夫李某龍和彭某是親戚關系,他們便答應了彭某的請求,李某龍還找到李某某為彭某作擔保,二人在《保證合同》上簽了名、按了手印。
借款到期后,彭某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2020年7月30日,銀行將借款人彭某及擔保人李某龍夫婦及李某某起訴到羅山縣法院,請求判令彭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93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擔保人李某龍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均于法有據,而且其中的簽名、捺印為李某龍、李某某本人所為,擔保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李某因在《擔保人配偶承諾書》上簽了字,也應承擔清償責任。2020年9月16日,法院判決李某龍夫婦、李某某對193萬元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簽名和指印均非本人所留
李某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其不承擔責任。2021年9月1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2022年4月20日,李某向羅山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請求檢察機關督促法院撤銷原民事判決,駁回銀行要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
作為本案承辦人,我調取了法院的審判卷宗,經過仔細的書面審查后發現,彭某的193萬元借款是由多筆冒名借款轉貸合據形成的,放款銀行多次采用借新還舊、轉貸合據等形式來掩蓋其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
我們在進一步走訪調查中得知,李某與李某龍已于2016年離婚,原審中關于李某的所有證據材料均不是李某本人提供給銀行的。“我沒有在《擔保人配偶承諾書》上簽字畫押。當初在庭審中承認合同上的簽名是我簽的,完全是出于對彭某的同情,畢竟他是我前夫的舅舅,但我沒想到這會成為證據。”李某說。
為查明真相,我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擔保人配偶承諾書》上的簽名和指印進行痕跡鑒定。鑒定結果證實,《擔保人配偶承諾書》上“李某”的簽名和指印均非本人所留。此外,經過對調查核實的證據進行研究分析,彭某借款的性質是“借新還舊”,與合同約定的“養殖”用途不符,銀行工作人員在明知彭某不符合借款條件的情形下,仍與彭某串通,以“新貸”償還“舊貸”。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彭某與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具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應被確認無效。
不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主合同無效,申請人李某所涉《擔保人配偶承諾書》等從合同亦無效。且經鑒定,申請人李某的簽名和指印非本人所留。”在案情分析會上,我詳細通報了調查取證情況,同時我還闡述了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導致判決錯誤以及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022年5月12日,我院將該案提請信陽市檢察院抗訴。信陽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涉及的《個人借款合同》無效,193萬元借款屬于“以新貸償還舊貸”,李某無需承擔保證責任,且《擔保人配偶承諾書》的簽名和指印非李某本人所留,原判決認定借款期限與實際借款期限不一致,屬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加之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該案符合抗訴條件。
2022年6月1日,信陽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6月20日,信陽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信陽市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作出裁定,指令羅山縣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2022年10月13日,羅山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信陽市檢察院指令羅山縣檢察院派員出庭,這個任務自然由我來擔當。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該案事實與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一致,主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具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屬無效合同,《保證合同》《擔保人配偶承諾書》等作為從合同亦應視為無效。
2022年12月9日,羅山縣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由彭某負責清償193萬元借款本金,李某及李某龍、李某某不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版面編輯:劉文暉] [責任編輯:謝思琪]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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