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任夢媛
要點提示
(資料圖片)
◆演員在演出前要規范佩戴安全繩,檢查道具,排查場地安全隱患。演出活動參與方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資質證明,做好備案登記、應急預案和核驗安全記錄。
◆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原則不能排除演出活動組織者、演出場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雜技人入保難的困境,可以通過不同類型的雜技演員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來破解。
◆雜技行業協會有必要通過設立救助基金、專項資金等,為雜技演員提供傷亡救助保障。
一直以來,雜技表演都以“驚、險、奇、難”著稱,高空飛人、爬桿、跳板……雜技演員的每一個動作都讓觀眾拍案稱奇。然而,任何驚險刺激的視覺效果都應建立在安全之上。近日,在安徽省宿州市蒿溝鎮,一對雜技演員在進行高空表演時,其中一位演員意外墜落,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雜技演員在表演中墜亡,牽動了無數人的心。如何保障好雜技演員的人身安全特別是生命安全,成了公眾近期尤為關切的話題。對此,記者對有關人員進行了采訪。
高空墜亡暴露安保漏洞
據雜技行業從業人員介紹,大部分的雜技表演看似“驚心動魄”,實則“險中有穩”,如果在雜技表演中出現了嚴重事故,大多是因為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
“不佩戴或不規范佩戴安全繩、道具出現故障、場地存在安全隱患……這些都可能是表演中發生事故的原因。”某雜技團團長表示,如果在演出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這些事故本應可以避免。
雜技行業從業人員還告訴記者,“目前,大多數的雜技表演都比較規范,不過一些鄉鎮、市集的表演可能缺乏相關審批手續,為了吸引游客,做危險動作‘博眼球’的情況也是有的。這種隱患重重的演出對演員人身安全極不負責,有關部門要管一管。”
誰是雜技演員安全保障的責任人
誰應對雜技演員的人身安全負責?如何對雜技演員人身安全保障問題進行監管?帶著這些問題,記者一探究竟。
要保障好雜技演員的人身安全,首先要厘清責任。演出中,雜技演員在以驚險動作博得觀眾掌聲的同時,也時刻會有危險發生。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了“自甘風險”原則:“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那么,雜技演員的表演行為屬于“自甘風險”嗎?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黎家駿認為,“雜技表演作為一種高難度的技巧表演,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一般來說,雜技演員與演出主辦方簽訂的表演合同中對于相關危險應當有細致明確的說明,讓演員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充分了解。演員在合同簽署后,就可以推定其已知曉風險并在知曉風險的情況下自愿參加雜技表演。”北京京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偉濤律師對此卻持有不同觀點,他認為,“合同約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商業演出行為應當與民法典中規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區別開來,因此,帶有商業性質的雜技表演一般不應當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盡管結論不同,但兩位律師都向記者強調,“自甘風險”原則并不能排除演出活動組織者、演出場地提供者對于雜技表演全過程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
在很多雜技表演中,搭檔不可或缺,那么,表演事故發生時,搭檔之間是否要互負法律義務呢?劉偉濤認為,“在商業性的雜技表演中,如果搭檔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并且已盡注意義務,則不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否則就可能減輕演出活動組織者、演出場地提供者的責任,這樣會導致各方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對此,黎家駿表示認可,“雜技演員作為表演者,并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范圍。因此表演搭檔無需承擔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
記者了解到,對此民法典是有明確規定的。民法典第1198條中將安全保障義務人分為兩類:一是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二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保障雜技演員人身安全需各方齊發力
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應該怎樣履行責任呢?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演出活動組織者、演出場地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了詳細的規定。該細則指出,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在演出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資質證明材料,并備案登記,同時做好應急預案、核驗安全記錄等工作。這為規范雜技行業的演出經營提供了細化指引。
2018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就針對演出安全發布了國家標準,其中對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安全管理進行了規范,為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然而,黎家駿也提出,“該標準沒有充分考慮不同表演形式的特殊安全需求,無法有效保障雜技表演等高危領域演員的人身安全。因此,要結合行業特點,對表演場地、器材、人員等方面的安全作更加細化的規定。”
記者關注到,4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演出市場管理規范演出市場秩序的通知》,明確規定要嚴格執行演出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全面加強演出活動審批管理、持續做好演出場所監管、壓實演出舉辦單位主體責任等。這些內容都及時回應了公眾對演出安全保障的關切。但劉偉濤也提出,“真正保護好雜技演員的人身安全,是一件需要多方通力合作的事。演出活動組織者要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開展演出活動;有關部門要全面加強對演出活動的審批備案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等,對農村集鎮演出、流動性演出活動進行檢查,并嚴格審核其資質,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經營的演出行為,要依規處罰,并加強普法宣傳教育。”
“其實,雜技演員這類從事高危風險職業的人群,比大多數普通職業人員更需要保險來保障。”黎家駿對記者說。就此問題,記者咨詢了多位雜技行業從業人員得知,雜技演員雖然可以購買商業保險,但由于雜技表演本身過于危險,因此其在購買商業保險時往往有多種限制,雜技表演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往往不在承保范圍內。對此,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重慶市協調勞動關系專家李雄告訴記者:“雜技演員‘入保難’的關鍵在于行業的特殊性。由于雜技行業的經營主體形式較多,又加之非官方的雜技團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難以確定一個普適的保險繳費基數,因此難以進一步測算風險值,為確定保險費率提供基礎數據。”在這種困境下,劉偉濤建議,“可以借助行業協會或有關部門的力量與保險公司進行洽談,根據不同類型的雜技演員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此外,行業協會還可以考慮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通過設立救助基金、專項資金等,為雜技演員提供傷亡后的救助保障。”
“雜技表演不能一味追求驚險刺激,通過創新編排節目,摒棄高風險動作,加強雜技演員的職業權益保護,才能讓演員沒有后顧之憂地留在這個行業。”某雜技團團長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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