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近兩年來,數字藏品NFT交易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之一。數字藏品NFT交易,是將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藏品通過非同質化通證(Non-Fungible Token)的方式進行交易。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就檢察機關如何發揮作用,防范數字藏品金融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回答了有關媒體的提問。檢察機關知識產權檢察部門也將密切關注NFT、數據庫、短視頻等領域知識產權前沿問題作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能動履職的著力點。當新技術凸顯巨大商業價值時,部分人可能會利用技術、市場機制和法律規范存在的漏洞,以數字藏品NFT交易之名,達成各種非法目的。NFT不是金融工具,數字藏品NFT交易的去金融化規制,是今后一段時期內數字藏品產業規范發展的重要保障。
作為記錄憑證,NFT本身不具有獨立存在和交易的價值,這是對數字藏品NFT交易予以去金融化規制的法理前提。數字藏品NFT交易作為區塊鏈技術的具體應用方式之一,數字藏品NFT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不可拆分的普遍特征。由于普通民眾在信息獲取上的劣勢、部分媒體的片面宣傳和商業資本的炒作,數字藏品NFT交易被塑造成新的投資風口,大量資金涌入。但是,數字藏品NFT交易本身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需要以極為謹慎的態度對待。在數字藏品NFT交易過程中,NFT只是記錄交易過程的電子化憑證,在功能上與傳統的紙質記錄憑證完全相同。傳統的紙質記錄憑證用于記載被交易對象的權利歸屬情況,不能作為獨立的交易對象,NFT同樣無法脫離數字藏品而存在。絕大多數藏品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其獨創性而獲得市場的青睞。在任何時候,數字藏品NFT的價值都應與其映射的藏品載體的價值保持聯動關系,前者的價值由后者決定。也就是說,數字藏品NFT交易的價值來源于數字藏品本身,基于交易過程的NFT依附于該數字藏品交易行為,不具有獨立存在和交易的價值。
記錄交易全過程的功能,決定了NFT目前不具備代幣屬性,未來也不應具備代幣屬性。與傳統的紙質記錄憑證有所不同,NFT還記錄了相應權利所有的線上交易信息,可以實現線上交易信息的回溯,交易的參與者對上鏈后的權利交易有完整、全面的了解,這是NFT在技術層面的優勢。對于NFT,也有一些個人和機構將其譯為“非同質化代幣”,這種譯法有失妥當。與FT(同質化通證,又被譯為同質化代幣)相比,NFT不可拆分且不可替代,天然不具備代幣屬性。代幣成立的前提是具有獨立的價值,NFT只是區塊鏈技術基礎上權利交易的電子記錄,不具有脫離被交易對象而獨立存在的價值,自然不應具備代幣功能。當人們以NFT交易方式完成數字藏品的利用時,被交易標的實際上是數字藏品之載體的所有權或特定類型的許可使用權,沒有獨立于數字藏品交易本身的NFT交易。過分強調NFT在技術層面的優勢,進而將NFT作為獨立于數字藏品的交易對象,NFT就被異化為具有金融工具性質的代幣,這種背離數字藏品NFT交易本質的做法將會引發金融風險。
權利來源本身的不確定性,決定了數字藏品NFT交易存在一定金融風險。NFT的唯一性、不可篡改、不可拆分的普遍特征看似可以確保數字藏品交易的安全,但這種安全只是相對的,非同質化通證處理只能確保上鏈后所有信息不被修改,但對于上鏈之前的權屬狀態,超出了NFT所能認證的范圍。因此,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將權利來源有瑕疵的作品上鏈交易的現象。權利來源有瑕疵的數字藏品NFT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第一,藏品的著作權人身份明確,但上鏈交易者未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第二,將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上鏈交易;第三,盜用知名藝術家的名義,將并非由其創作的作品歸于其名下上鏈交易;第四,將已過保護期的作品上鏈交易;第五,將同一藏品在不同平臺上鏈交易,導致多個平臺上針對同一藏品的NFT交易記錄信息相互沖突。由于作品權屬信息的審查與真實性保證制度的缺位,交易雙方和第三方平臺都不能確保被交易的數字藏品本身的合法性,無法排除以根本不存在的“權利”或有瑕疵的權利充當交易標的進行欺詐性交易的可能性。基于上述情形,數字藏品NFT交易存在明顯的金融風險。數字藏品NFT交易只能確保上鏈之后的信息不可篡改,應當理性看待數字藏品NFT交易的法律效力,特別是該種交易方式的證據效力。
從我國的商業實踐看,數字藏品NFT交易實際上主要是數字藏品載體的許可使用,一般不涉及載體的轉讓,這進一步削弱了數字藏品的市場價值,額外增加了金融風險。根據數字藏品NFT交易的數量和智能合約的具體規定,數字藏品NFT交易可分為全部權利轉讓型NFT交易、載體物權轉讓型NFT交易和載體許可使用型NFT交易三類。全部權利轉讓型NFT交易并不多見。國外的數字藏品NFT交易,多為載體物權轉讓型NFT交易,數字藏品的發行數量相對較少,數字藏品的商業價值有一定保障。與傳統的藏品相比,數字藏品的復制成本很低,復制件的藝術效果則與原件無差別。因此,為保證數字藏品的收藏價值,只能依賴權利人限定被鑄造藏品復制件的數量,人為制造稀缺性。據了解,國內的數字藏品NFT交易中,發行的數字藏品數量多在千份以上,這樣的數量極大破壞了數字藏品的稀缺性,購買者的利益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同時,在一些數字藏品NFT交易中,發行人還會在智能合約中規定不得用于網絡傳播等,對數字藏品的利用作出限制。結合發行數量偏多與對后續利用進行限制的商業實踐現狀,可以判定,國內數字藏品NFT交易實際上主要是數字藏品載體的許可使用。相比于數量較少的載體轉讓,數量更多的數字藏品載體的許可使用商業價值更低,金融風險更高。
我國應采取聯盟鏈為主、公有鏈為輔、排除私有鏈的數字藏品NFT交易的總體規制思路。權利憑證交易的本質,決定了數字藏品NFT交易應當受到更為嚴格的規制。基于數字藏品NFT與其映射的藏品載體在價值上的聯動關系,NFT不能單獨交易,這既是由NFT的本質決定的,也是解決NFT金融工具化后洗錢等犯罪問題的必然選擇。NFT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可以最大限度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中間環節,實現交易各方“點對點”的直接交易。也正是因為這種“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數字藏品NFT交易有可能脫離政府的監管,成為洗錢等其他犯罪活動的合法外衣。數字經濟時代,各國政府都需要直面數字藏品NFT交易被用于洗錢等犯罪活動的現實威脅。在公有鏈框架下,借助分布式賬本技術,NFT交易可以最大限度擺脫第三方平臺對交易的束縛,更可能擺脫距離市場主體更遠的政府對交易的監管。相比之下,聯盟鏈賦予平臺更多的監管權,特別是聯盟鏈相關企業均位于一國境內時,政府就可以通過加強對聯盟鏈相關企業的監管,間接實現化解NFT交易風險的目的。當然,聯盟鏈同樣存在金融風險,但由于政府的介入,風險相對可控。相比之下,私有鏈僅以個人的信用作為交易的保障,政府監管困難,引發法律與金融風險更高。出于金融安全、打擊犯罪等因素的考慮,我國應采取聯盟鏈為主、公有鏈為輔、排除私有鏈的數字藏品NFT交易的總體規制思路,嚴格審查涉及公有鏈的數字藏品發行與后續交易,將基于私有鏈的數字藏品NFT交易列為非法行為予以打擊。對于夸大NFT交易方式的金融屬性、發行數量超過一定數額的數字藏品NFT交易,應當重點監管,積極規制,有效化解金融風險。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版面編輯:王淵] [責任編輯:楊曉]關鍵詞:
推薦閱讀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435 226 40@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m.yihuigz.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435 226 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