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陳興良:
對刑法解釋與刑法適用應當加以區隔
【資料圖】
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是相對應的兩種思維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解釋中,應當嚴格堅守以形式理性為基礎的形式思維。根據形式解釋論,在刑法解釋的時候,應當以可能語義作為最寬的解釋邊界,并且禁止類推。形式解釋論是以刑法文本為解釋對象,將法律含義限制在法律文本的語義范圍之內。法律適用由于涉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它不同于刑法解釋,所以可以采用實質判斷的方法,透過現象看本質,獲得對事實真相的認知。當然,即使是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中,實質判斷還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當某一行為在前置法中是合法的情況下,就不能通過實質判斷予以入罪。因此,對刑法解釋與刑法適用應當加以區隔。對刑法解釋要堅持形式解釋論的立場,對刑法適用則可以采用實質判斷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解決刑法教義學中的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關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付立慶:
詐騙罪中被害人同意是無效同意
詐騙罪中被害人同意即針對財產轉移的處分意思,不是單純的瑕疵同意而是無效同意。如此理解,能在關于被害人同意的一般理論中獲得說明,與將本罪理解為關系犯罪的見解并不沖突,且能在“詐騙罪的盜竊罪化”這一現象中獲得印證。否定一般場合被害人的情報搜集責任、弱化詐騙罪的關系犯罪屬性,是在考察詐騙罪中被害人自我責任側面與要保護側面關系時,一種動態平衡觀之下務實的政策選擇。詐騙罪中被害人同意無效,意味著承認詐騙罪是將被害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的一部分盜竊罪間接正犯的立法化,認可了詐騙罪與盜竊罪之間的法條競合關系。同意無效說并非對立思維的產物,也能與詐騙罪要求實質財產損害的立場兼容,不會導致該罪的法網大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馮輝:
完善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制度
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確定缺乏明確的規則依據。在勞動者的競業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且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實際損失的場景下,高額違約金的酌減完全依賴司法判斷和裁量,不僅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風險,也削弱了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制度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意思自治與誠實信用之間的平衡效果。應基于整體主義的理念及方法完善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法律治理。以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違約金的裁量標準,允許用人單位主張不超過約定補償金總額5倍的違約金。完善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治理的配套制度,明確未約定補償金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完善勞動者主張法定補償金的確定規則、允許當事人就競業限制違約金糾紛直接提起訴訟。引入競業單位賠償責任和勞動者離職競業限制違約責任保險,構建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風險及成本分擔機制。
上海政法學院人工智能法學院教授楊華:
構建人臉識別保護實體與程序規范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應加強人臉識別信息保護。我國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2條特別強調對“人臉識別”制定專門的保護規范。我國應在系統總結現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樹立尊重數字人權、適當限制公權、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構建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實體性規范、優化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程序性設計,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由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圍繞人臉識別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行為制定人臉識別信息保護規定。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國棟:
失信懲戒法治化應以風險管控為目的
將失信懲戒納入行政處罰體系是當前失信懲戒法治化的主流進路。這無法解決將違約、違法行為視為失信行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難題,又不能充分救濟相對人,也難以充分承擔社會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還有礙于社會信用制度的體系化。從管控資源配置風險出發,信用是基于信用數據的交易可信度評判工具,失信懲戒是為了管控資源配置風險,而非對失信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實施以風險管控為目的的失信懲戒,既符合行政機關的資源配置主體身份,也符合社會治理創新的需要與大數據時代社會治理革新的趨勢。在大數據時代,失信懲戒法治化框架建構當以信用算法的規制為中心,以風險管控原則統領信用算法,以個人信息權益與相應國家保障義務為具體抓手。
(以上依據《中外法學》《法學》《清華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比較法研究》,陳章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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