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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楊女士建立戀愛關系半年內,因女友與人合伙做生意需要用錢,張先生先后通過銀行賬戶、微信及支付寶向楊女士轉款30余萬元,后二人分手,張先生索要剩余欠款未果,遂將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尚欠借款20多萬元并支付利息。12月23日,通州法院發布消息稱,法院已審結此案,判決楊女士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3萬余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在起訴書中,原告表示,他和楊女士通過網絡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半年后即分手。二人相識期間,楊女士以公司做業務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多次向張先生借款,中間也陸續償還了部分款項。二人曾經對賬,確認剩余欠款金額為24萬元。張先生多次聯系楊女士要求償還剩余款項,楊女士均置之不理,張先生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24萬元并支付利息。
楊女士在庭審中承認二人曾經是戀人關系,因公司投資需要,張先生為楊女士周轉資金,所以二人確實存在大量資金往來。但對錢款的性質,她表示,這些錢不全是借款,其中還包括了二人的房租、張先生贈予楊女士的錢和二人共同進行投資的款項。
法院經審查案件事實認為,楊女士依據轉賬憑證、對賬單及微信聊天提起民間借貸糾紛,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且楊女士認可實際收到涉案款項,二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并生效。雖然楊女士表示涉案款項并非都是借款,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最終法院根據二人提交的證據核算后依法判決楊女士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23萬多元及利息。判決作出后,二人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情侶戀愛期間,如果存在經濟往來,法律關系會較為復雜。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需要借貸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在戀愛期間,雙方基于信任往往不會簽署書面借款憑證,但僅有轉賬記錄并無法直接替代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來證明雙方之間的往來款就是借款。一旦進入訴訟,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責任編輯:劉蕊]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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