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則男子跑外賣攢30萬被妻子全給了弟弟的新聞引發熱議。
(資料圖片)
據報道,男子李先生辛苦跑了5年外賣,攢下了30萬元并交給妻子保管。哪成想,妻子竟然把這些錢都拿去給了她弟弟。小舅子更是拿錢買了豪車,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這可把男子給氣壞了。
李先生因此多次與妻子發生爭吵后,覺得妻子就是典型的“扶弟魔”,并決定用法律手段將錢要回來,然后再與妻子起訴離婚,以免日后再發生這種事情。
而其妻子的回答更是讓人震驚:弟弟是跟我一起的,娶了我就要照顧他。
有些網友表示對這種行為感到氣憤,認為妻子不應該過多地照顧弟弟,尤其在家庭并不富裕的情況下。另一些人則認為照顧弟弟是理所當然的,因為親情是無法割舍的。
有網友表示,要是按照妻子這個邏輯,那李先生豈不是要照顧妻子一家人?還是盡早離了吧,妻子是這種思維方式的話,以后還會做出類似的事情。
也有網友表示,小舅子是買豪車,不是救急用,憑什么要用李先生的血汗錢去“幫助”他?必須要回來!
還有網友表示,李先生根本沒有“照顧”小舅子的義務,小舅子想買什么就自己去賺錢,憑什么用姐夫的錢買豪車?自己有本事去買飛機都可以。
從法律上講,李先生應當如何維權?據法律創作者@娟姐看法 的觀點:
首先,李先生與妻子結婚后,不論是誰外出工作養家,也不論誰賺得多誰賺得少,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沒有任何疑義。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妻子將錢轉給小舅子,從法律上講,是屬于贈與行為。贈與行為沒有附加條件的,贈與人一般不可以主張撤回贈與。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注意!前面已經說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所得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單獨處分,否則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
最后,雖然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當一方處分時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就會被推翻,即視為無效的。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也就是說,由于妻子贈與小舅子的錢,是其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且事先丈夫李先生根本不知情,因此妻子與小舅子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侵害了丈夫李先生的財產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贈與行為。
至于拿回來這3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后,李先生能不能起訴離婚,就要看兩人是否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當然,夫妻分居生活兩年,法院就會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依法準予離婚。
家庭財務管理應該建立在夫妻之間的信任和共識基礎上。夫妻雙方應該坦誠地討論和制定共同的財務計劃,真誠,并保持一定的界限感。減少誤解和矛盾的發生,維護夫妻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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