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黃德義私搭浮橋被判刑一事引發廣泛關注。當事人的說法與該案的《刑事判決書》及當地官方回應有本質不同,孰是孰非也在輿論場上引發激烈討論和巨大爭議。
閑置的鐵皮船。
私搭浮橋獲尋釁滋事罪,是否存在強拿硬要就是一個核心問題。然而在這個核心問題上,事實也存在爭議。黃德義表示其得到了村民的支持,不存在“被迫交納”,有村民在收到法院判決的2萬元退款后,又主動將2萬元給了黃德義;但也有自稱是橋附近村的網友稱,黃德義等人是“惡意修橋”,把本來小車可以走的方便路挖坑,讓來往車輛只能走他修的橋,并且強制收過橋費。
說修橋者“善”的人,主要是基于浮橋確實給大家帶來了通行的方便;說修橋者“惡”的人,主要是認為其建橋就是為了收費掙錢。但無論建橋動機還是橋的實用性,都不是罪與非罪的理由。根據最新消息,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黃德義的申訴立案審查,輿論場上的你來我往最終需要嚴謹的法律認定來定紛止爭。橋不是獲罪的原因,是否存在強拿硬要才是關鍵。
把這座橋置于當地的大通行環境下,就更能跳出這種簡單的二元善惡之爭。據報道,在河流蜿蜒、湖泊眾多的吉林白城洮南市,曾發生多起因私自建橋而被處罰的案例,還有人因收取過橋費打傷路人,犯故意傷害罪。有市民曾向政府反映,違法私建的橋梁沒有得到任何評估和批準就開始通車,存在安全隱患,且通過非法收費斂財。
當地的地理環境決定了兩岸的村民對橋有實際需求,但從現實考慮,橋的規劃選址建設確實不可能一下覆蓋所有的需求。沒有被覆蓋的地方,就可能出現私建橋梁收費的情況,收費的糾紛、橋梁安全和行洪風險也隨之產生。所以這本質上仍然是通行需求得不到及時滿足以及如何對待私人建橋的問題。
在一些人口密度不大、公路橋規劃暫未覆蓋的地方,是否可以在經過安全性論證的前提下,多建一些成本更低、能滿足需求的浮橋等通行方式?私人已經建好的浮橋,能不能本著不浪費的原則,在當地政府的引導下,完成安全性論證,達標的浮橋或者由政府按市場價接手,或者明確權責關系,讓浮橋規范化、市場化運營收回成本?
對于黃德義所建浮橋的個案,塵埃落定還需要更多的法律細節支撐。對于個案背后的通行需求,還需要當地本著服務于民的思想,統籌規劃、解放思想,執法不是目的,制度不是藩籬,一切都要以人和人的實際需求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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