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內蒙古準格爾旗城管局藍天執法中隊負責人王某出軌下屬,被妻子發現后網上爆料”受到很多網友的關注。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據悉,李女士與在城管局上班的丈夫王先生戀愛一年后,辦理了結婚手續,婚后李女士生下一個女兒,王先生也由一個科員晉升為單位的中隊長。兩人目前已經結婚五年,在李女士看來一家三口過得很幸福。
今年2月,李女士外出出差時提前回家,本想著給丈夫王某驚喜,沒想到家里的房門被反鎖了,敲了好久王先生才開門,隨后家中沖出了一名女子,李女士頓感不妙,但王先生卻堅稱是普通朋友關系。李女士根本不相信并立即拿起王先生的手機檢查,結果卻發現王先生與其下屬尹女士有許多不雅聊天記錄,且聊天記錄能夠證明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事后李女士傷心欲絕,但為了女兒、為了王先生的工作,她選擇了隱忍并私下找到尹女士。尹女士承認在明知上司王先生有家庭的情況下,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是錯誤行為,并自愿寫下了保證書。保證書內容大意為:尹女士承認與王先生是情人關系,承諾返還王先生的購物花銷和其他贈與款共計16779元,并自愿調離原單位工作崗位5-10年,避免因工作與王先生有過多的接觸。
網傳尹女士寫下的保證書
李女士在收到返還款后,本以為此事就過去了,丈夫王先生也會回歸家庭。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幾歲的女兒因生病到醫院接受治療時,王先生卻謊稱在值班、走不開。被李女士的朋友發現王先生實際上是在與尹女士逛街后,李女士徹底崩潰。事后李女士公開王先生與尹女士的不雅聊天記錄,以及有尹女士簽名確認的保證書。6月18日,準格爾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通知,稱涉事2人均被停職:王某系藍天街道執法中隊副中隊長,已作停職處理,準格爾旗監察委員會已立案調查;涉事人員尹某系友誼街道執法中隊協管員,已作停職處理,正在接受局黨組調查。下一步,將根據調查結果對王某和尹某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準格爾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情況通報
網友們一時炸開了鍋:“妻子李女士已經仁至義盡了,給過兩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可兩人卻不珍惜,這下好了,事情鬧大了,兩個都別想好過!”“背叛婚姻者,必須要讓他付出沉重的代價,才能起警示作用”。那么從法律上講,如何評價此事?王先生與尹女士將承擔什么責任呢?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首先,從法律上,只要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雙方的合法婚姻關系,均受法律保護。即夫妻雙方都負有對婚姻忠誠的義務。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也就是說,王先生是已婚身份,因此只要其背叛婚姻,就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忠實義務,雖然這一條被很多人視為道德性倡導規定,但違反忠實義務,侵害妻子李女士的合法權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都是要付出代價的,背叛婚姻,侵害配偶婚姻權的民事侵權行為,自然也不能例外。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背叛婚姻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王先生背叛婚姻是屬于侵害妻子李女士合法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其行為對李女士所造成的是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賠償。即在離婚并依法劃分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方王先生要少分一點。注意!如果尹女士也是已婚身份,那么其丈夫和李女士一樣,也可以民事侵權為由,要求其作出賠償。
最后,從法律上講,無論是婚內出軌,還是明知他人已婚卻仍然破壞他人婚姻關系,都屬于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對于普通公民實施此行為法律有相應的法律懲罰措施,公職人員亦有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規定,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出軌婚姻、背叛家庭、不履行婚姻家庭義務等行為。也就是說,只要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王先生身為中隊長自然也少不了會被處分。當然,如果尹女士是傳說中的臨時工,那么極有可能會被解除合同關系。這就是背叛婚姻和破壞他人婚姻關系的代價之一。
對此,你有什么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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