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銷售加糖黑木耳,33歲的朱某軍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
綜合(2022)豫0403刑初140號判決書的供述、證言等可知,劉某軍、郭某娃夫婦在河南省魯山縣董周鄉鐵家莊村甲家莊組,加工增重黑木耳,郭某娃的哥哥郭某委及其妻子張某曾負責攤曬等工作。劉某軍的兩個兒子曾送過貨。湖北的表兄弟段某、朱某軍,均曾向劉某軍購買過黑木耳并銷售。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平頂山市衛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劉某軍為非法牟利,伙同郭某娃(另案處理)通過把麥芽糊精、木薯淀粉與水按比例混合后浸泡木耳的方法給木耳增重,再將加工過的增重黑木耳對外銷售,獲利約19萬元。
據劉某軍供述,加工增重木耳的流程是將鍋內加水,倒入淀粉和麥芽糊精,水燒開后將木耳倒入鍋中,木耳將鍋中的水吸干后撈出,放置在房頂上自然晾干后用風干機吹干,用紙箱或袋子裝起來存放在倉庫中待銷售。加工的木耳比未加工的木耳每斤多賺約1元。
其妻郭某娃的證言顯示,每斤原木耳經加工生成3斤增重木耳。
法院認定,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朱某軍明知被告人劉某軍銷售的黑木耳為增重黑木耳,仍持續從劉某軍處購買后再對外進行銷售,獲利約38萬元。
據朱某軍的供述與辯解,2019年底,很多客戶反映買的木耳有甜味,他問劉某軍,劉說加糖了。
經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送檢的武漢查扣朱某軍秋木耳、魯山查扣黑木耳、武漢查扣段某黑木耳、晾曬廠成品黑木耳干濕比、粗纖維、粗蛋白質均不符合GB/T6192-2019《黑木耳》的要求;送檢的北儲藏室黑木耳原貨水分、粗纖維不符合GB/T6192-2019《黑木耳》的要求;送檢的麥芽糊精、木薯淀粉符合要求。
結合平頂山市明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平頂山市衛東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及公訴機關指控,朱某軍銷售加工木耳19.4004萬斤,合計銷售金額556.836037萬元;查扣未銷售加工木耳0.129萬斤,價值3.7152萬元。
4月27日,法院一審判決,朱某軍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書
此外,劉某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郭某委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段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朱某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八萬元、劉某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九萬元、郭某委及張某的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六百元、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予以追繳。
該案一審判決書
5月26日晚,海報新聞記者從朱某軍家屬處獲悉,目前已提出上訴,對法院認定的犯罪數額、量刑等不服。
法院認定各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朱某軍二審辯護律師、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接受海報新聞采訪稱,法院沒有檢驗報告依據可證明涉案木耳添加的木薯淀粉和麥芽糊精有毒有害,“增重”黑木耳,屬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欺詐,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應該假一賠十或假一賠三。如果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可對生產者或銷售者進行行政處罰,不一定要入刑。本案特殊性在于朱某軍在拼多多上銷售的涉案木耳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到案發前,消費者對其售賣的涉案木耳沒有發生投訴。他認為一審法院判朱某軍有期徒刑15年量刑太重,朱某軍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證據不足,二審將為其進行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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