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5月18日,“杭州女童遭保姆滯留電梯墜亡”案宣判,保姆吳秀芳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對此,女童父親表示“堅決不能接受,一定會抗訴”。
2022年6月14日,杭州21個月女童小櫻桃在與保姆吳秀芳乘電梯后被滯留其中,電梯上升至8樓后開門,小櫻桃走出尋人不幸墜亡。事發后,檢察院認為吳秀芳涉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提起公訴。4月18日12時許,該案庭審結束。
宣判前,小櫻桃父親陳先生告訴海報新聞記者,對于判決結果,小櫻桃家屬希望法院能夠采納家屬提供的證據,將保姆罪名變更為“間接故意殺人”。
5月18日上午,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案一審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吳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院審理認為,吳秀芳作為受雇照看幼兒的專職保姆,負有對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其于晚上8時許帶幼兒進入電梯后,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在電梯到達1樓后,未采用控制電梯門讓幼兒先出電梯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安全離開電梯,而是自己先走出電梯,導致幼兒被單獨滯留在電梯內。吳秀芳明知對幼兒而言電梯為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單獨滯留在電梯內,以致發生幼兒單獨走出電梯并爬窗墜樓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訴機關指控吳秀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吳秀芳因過失犯罪造成1名幼兒死亡,致當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給其家人造成心理創傷,應依法懲處。
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窗臺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在發現被害人未出電梯且電梯門即將關閉時,用滑板車試圖阻擋電梯門關閉,未果后在電梯外言語安撫被害人并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后參與找尋等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吳秀芳在公安機關上門排查時主動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吳秀芳犯罪后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對于此判決,小櫻桃家屬表示堅決不能接受,一定會抗訴。小櫻桃媽媽在宣判后走出法院痛哭。“憑什么一個孩子沒了,她不用坐牢。”陳先生說。
關鍵詞: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435 226 40@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m.yihuigz.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435 226 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