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4月16日,江蘇南通一物業工作人員在業主家門口扇業主耳光,隨即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引起廣泛關注。警方成已接到報案,正在處理中。
【資料圖】
視頻內容顯示,一身著睡衣的男子和一身著西裝的男子正在門口爭執,西裝男子突然扇了睡衣男子一耳光。隨后,雙方大打出手,扭打在一起。
緊接著,幾名身著制服,手持防爆盾的男子上前勸阻,旁邊還有一女子在喊道,“你打人是不是?太過分了,居然這么對業主!”
17日,南通城市嘉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員回應稱,動手打人的男子是物業經理,“現在他們正在協商這個事情。”文峰派出所工作人員回應稱,已經接到報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近日,微博話題#江蘇一小區物業經理上門扇業主耳光#沖上熱搜,不少網友在話題下留言,可以看出許多人“苦物業久已”。
針對此事,頭條號作家“娟姐看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首先,民法典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如果絕大多數業主認為這個物業公司不行,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是否更換物業公司。不必每個月繳物業費,還要受他們的氣。
其次,這類情況不一定定性為“互毆”。互毆是指因不能正確處置生活糾紛而引發打架斗毆的違法行為,注意!只要是互毆,不論誰先動的手,雙方都要處罰。只是先動手或挑事一方會處罰更重一點而已。
互毆有一個特征,即雙方都有毆打對方的主觀故意。《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業主當時是故意挑撥、挑逗物業公司,達到經理先動手的目的,那才叫真正互毆。反之,則是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這里大家可以理解為治安處罰法中的“正當防衛”。
總之,是不是互毆就要看業主當時是不是先挑釁物業經理的。如果不是,一般不會定性為互毆。
民法典第1177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報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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