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規則的剛性,另一面恰恰是人文化的柔性——其凸顯的就是權利本位與弱者關懷。
進地鐵后,地鐵工作人員攙扶著陳燕,將她送入車廂內;出地鐵時,車廂外工作人員立馬迎上來,在上電梯、過閘機過程中全程陪同;進商場也暢通無阻……這是視障者陳燕11月1日攜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親身體驗。
11月1日是《北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的日子。《條例》明確,11月1日起,視力殘疾人持視力殘疾人證、導盲犬工作證可以攜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此舉從立法層面和無障礙環境建設高度對殘疾人使用輔助犬的權利強化了保障。而此前曾多次攜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受阻的陳燕,也用自身境遇的前后變化呈現了相關規定的效果。
在2004年頒布的《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將法規側重點從“無障礙設施”升格到“無障礙環境”,并將導盲犬進公共場所的問題予以明確,也是以剛性約束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加速完善的必要之舉。
這些年來,視障者攜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受阻的新聞不時曝出:無論是盲人歌手攜帶導盲犬入住酒店被拒,還是山西交警莉姐扮演盲人體驗生活帶導盲犬坐公交被趕,都曾引發輿論對視障人群遭遇的聚焦。這些個案投射出視障人群的現實窘境:盡管要關愛幫扶殘疾人幾乎是社會共識,但在是不是該接納導盲犬進入自己所在公共空間的問題上,很多人卻又猶豫不決。
有些道理本無需重申:導盲犬是視障人員的第二雙“眼睛”,已受過嚴格訓練的它們并無攻擊性。很多人基于安全因素考量的抗拒,純屬不了解之下的隔膜與多慮。正如此前某盲人歌手所說的,“導盲犬是工作犬,不能被視作寵物對待”,用那些針對寵物進場的限制或禁止性規定阻止導盲犬入內,并不合理。
而對視障人員能否攜帶導盲犬進場的問題,也不乏明文規定,如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明確,“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而自2015年實施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也明確,視力殘障者可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
但從力度上講,“應當提供”之類表述的剛性比“不得拒絕”要弱,有些公共場所仍會找到拒不履行義務的解釋空間。之前有酒店拒絕盲人攜帶導盲犬入住,理由就是法律僅規定了視障者可攜帶導盲犬出入,但未明確導盲犬是否可和視障者共同入住;還有些場所以擔心用戶投訴為由,拒絕導盲犬入內。
在此背景下,明確這些公共場所不得拒絕視障人員攜帶導盲犬進入,拒絕者將受到處罰,賦予了相關責任主體的義務以強制性,讓視障人員的權益能得到更徹底的保障。視障者再遇到阻攔時,也可依法維權。可以說,規則的剛性,另一面恰恰是人文化的柔性——其凸顯的就是權利本位與弱者關懷。
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帶動”下,公交、地鐵等工作人員還以細致的“主動上前攙扶”“全程陪同”等舉動,展現了對視障人員的關切。這份主動幫扶的情意頗為暖心,也拉升了社會公共文明的水位。制度背后是人心。如果說,允許導盲犬進入是“本分”,那盡可能地去攙扶視障人員一把則是“情分”。當公共服務人員以“上心、走心、貼心”的關懷動作接續法律善意,視障人群也必定會被更暖心的陽光照拂。
說到底,保障導盲犬進公共場所的權益,本質上也是保障人的權利;對視障人員多些細節性關切,實質也是為公共服務注入更多“人本位”的分量。這里面的很多情形看似是末端的細微調整,但社會的進步正是體現于這類情節中,人文的溫度也會落腳于“殘疾人群的權利也是權利”的“人本位”認知中。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39 60 2 914 2@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m.yihuigz.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39 60 2 914 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