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一起重慶合川12歲男孩為改姓起訴父親的案件登上了微博熱搜。案件中男孩的親生父母多次因各種緣由修改男孩名字,在男孩即將小升初時,為了不讓自己所得的近百件獎項因改名而失效作廢,男孩與父親協商改名未果后將父親告上法庭。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男孩父親配合原告變更姓名。
此案件中,由于男孩父母離婚、準備再婚、決裂分手的緣故,男孩的姓名就被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了修改。起初隨父姓,后來因母親希望孩子與父親不再有關,將孩子改隨自己的姓氏,在此期間,孩子獲得了大量獎項。但因一次孩子生病,其父母再聚,孩子母親為表達和好的誠意便又把兒子的姓名改了回去。結果好景不長,其父母二人因生活觀念差異導致決裂,之后孩子母親再次將孩子改回隨母姓。后來,發現兒子名字未經自己同意就更改的父親又去公安機關,以孩子母親違法騙取更名為由,又將孩子姓名改了回來。
現實生活中,很多父母向孩子闡述改名理由時,都會打著“為孩子好”的旗號,但屢次改名的操作本質上是對孩子的不尊重,不僅侵犯了孩子的權益,從長遠來看,更是傷害了孩子的感情,影響孩子的自我認同感。任何一個孩子的各項權利都不應該成為其父母親用來證明彼此之間愛恨情感或彰顯自我存在的工具,因為那樣做的本質就是對孩子權利的蔑視和對自我價值的錯誤“加碼”。
首先,無論在婚內還是離婚之后,將夫妻的情感糾葛與孩子的權益掛鉤是一種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不應成為夫妻二人間用來表示對對方的愛恨的符號,企圖通過對孩子某些權益的更改甚至是侵犯來表示自己情感的,在人倫道德上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嚴重者在法律上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其次,任何人都不應將存在感寄托于孩子是否有“一部分”屬于自己。“改回名字(隨我的姓),是我的最后一道防線,我一定要拼到最后。”這是該案中孩子父親接受電話采訪時的表態,但實際上最初他連孩子每月的撫養費都未按約定給付過。那么這樣爭奪的意義就成了爭勝和提升存在感的籌碼,而并無他口中“為孩子好”的實際作用。因為對于本案的當事人而言,當下最好的選擇就是沿用其從幼兒園到小學長達八年的姓名,可是其與父親協商未果后只能訴至法院。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并且,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根據上述規定,夫妻無論在婚內還是離婚后,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那么,父母在處理類似與孩子權益相關的重大事件時,通常應遵循慎重、雙方協商一致和聽取孩子意見的原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在“家庭保護”一章中專門增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即使是8周歲之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孩子,父母做決定前也應該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
此外,本案還有個環節值得注意,孩子的姓名更改有兩次是其母親偽造其父親簽名進行的。這說明公安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姓名修改時,是按照被修改人的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來操作的,但在審核流程上卻存在一定漏洞。因此,建議公安機關在對夫妻雙方離婚背景下的未成年人更改姓名時,要更加嚴格把控流程、審核細節,盡量要求父母雙方都到場,未到場者開具不在場說明或進行現場電話聯系;除此之外,可要求有表達能力的孩子出示書面意見或表態。本案中,男孩的母親的確無權單方更改孩子姓名,但若不修改,又會嚴重影響孩子的權益(近百件獎項將作廢)。最終,法院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則作出了判決,雖然盡可能照顧了孩子的權益,但之前因名字反復更改給孩子心理、名譽上已經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因此,只有讓改名程序更加嚴謹,才能將諸如此案的問題被扼殺在萌芽狀態。
任何父母都不應將孩子的權益視如兒戲,對其權利按照父母意愿而任意“擺弄”的做法都應該被摒棄。每一位公民的權利都值得尊重,為人父母更應真正從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出發,去幫他們做出更有利的決定,切不可打著自己的“小算盤”而讓孩子為之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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