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貴港4月7日電(通訊員梁建)近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平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黃某、梁某非法采礦一案,經原審被告人梁某上訴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成功挽回國有財產100萬余元。
2017年5月開始,黃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桂平市西山鎮其自家林地中采挖頁巖礦,而后賣到桂平市各個磚廠獲利。為獲取更多利益,黃某與梁某密謀商量,由黃某提供土方,梁某提供鉤機并聯系車輛拉泥賣泥。在此期間,桂平市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3月5日對黃某、梁某采挖的礦點進行查處,并于2020年7月8日責令黃某停止開采頁巖。但梁某與黃某仍不知悔改,于2020年10月至12月繼續偷挖頁巖。經鑒定,黃某非法采挖的頁巖礦總價格為942650元,梁某非法采挖的頁巖礦總價格為614580元。
辦案過程中,桂平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發現黃某和梁某非法采礦的行為會導致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會造成嚴重損害。因此,該院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黃某和梁某提起公訴的同時,還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黃某、梁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法院采納桂平市檢察院提出黃某、梁某應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費、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損害修復評估費的訴訟請求。判決黃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梁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二人共同賠償人民幣749180元,黃某賠償人民幣328070元??闪耗巢环粚徟袥Q,隨后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全部獲法院支持。
承辦檢察官提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非法采礦行為破壞國家礦產資源,會致使國家利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此次貴港市兩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被告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檢察機關致力于挽回國有財產損失,增強了刑事和公益訴訟案件的協同效應,提高了司法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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