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合同糾紛,“纏”了兩家企業19年,幾近死局,兩敗俱傷。申請監督后,江蘇省南通市檢察機關秉持“為群眾辦實事、為企業解難題”的辦案理念,奔赴兩地深入調查……近日,這場曠日持久的合同糾紛圓滿化解,兩家企業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也隨之消弭。
雙方不讓步,合同遇“死結”
2003年8月1日,江蘇南通的強盛公司(化名)與宿遷市泗陽縣的太湖公司(化名)簽訂《定作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強盛公司為太湖公司加工兩臺設備,約定交貨時間為2003年9月20日,交貨地點、方式為供方廠內交貨,合同價款連同質保金共計98萬元。
合同簽訂后,太湖公司兩次按約支付給強盛公司共計60萬元預付款。強盛公司完成生產后,從2003年9月19日開始,通過傳真方式多次通知太湖公司提貨,但太湖公司一直未提貨,亦未支付余款38萬元。
后來,雙方因為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強盛公司要求太湖公司提貨并支付余款,太湖公司則以強盛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款。此后,雙方在南通市通州區、宿遷市泗陽縣兩地法院多次進行民事訴訟,矛盾糾紛始終未能解決。
組建辦案組深入調查
2018年,太湖公司以要求強盛公司返還不當得利為由第三次訴至法院,被法院以重復起訴為由駁回起訴。太湖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就該案向南通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入額院領導辦理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的要求,此案由我負責承辦。初閱卷宗后,我發現此案時間跨度長、辦理難度大。于是,我迅速抽調兩級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干警組建辦案組,對案件展開深入調查。
為厘清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及糾紛久拖未決的癥結,我調閱全部糾紛關聯案件的訴訟卷宗、主動向法院了解案件執行情況;多次走訪強盛公司、設備存放地,實地了解公司原址、車間、倉庫等情況,核實該公司是否具備合同設備的交付能力。同時,委派辦案組赴泗陽縣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經過一番努力,事實真相逐漸清晰:雙方企業原是合作伙伴,合作一直比較融洽,后來是因為太湖公司內部股東糾紛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如約履行。從法律層面看,法院針對雙方訴訟所作出的判決并無不當,檢察機關應依法不支持太湖公司的監督申請。
假如我們就此結案,法律程序走完了,但雙方企業所關心的實質性問題依然無法解決,矛盾糾紛也會依然存在下去。兩家民營企業,已經深受訟累近19年,再這樣僵持下去,面臨的就是“雙輸”局面:太湖公司前期支付的部分貨款仍難以收回;強盛公司租用場地放置十多年前的閑置機器,每年都要耗費很多租金,這還不算貨幣貶值、機器折舊等隱形不利后果,以及長年訴訟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當地營商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
綜合評判后,我和辦案組的同志們達成共識:在尊重法院判決、維護司法權威的基礎上,如果能通過我們的努力,促使雙方企業的實體訴求和矛盾糾紛得到徹底解決,才是該案的“最優解”。
反復溝通巧解雙方“心結”
針對前期雙方企業負責人不愿意見面的情況,我和辦案組研究決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一對一”交流,通過面談、電話溝通等方式,一方面針對法院判決及檢察機關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一方面針對雙方各自的情況,分析利弊。
經過一番溝通之后,雙方的態度都發生了轉變。在雙方預期差距縮小之際,我們與雙方訴訟代理人攜手,力促兩家企業坐下來面談,充分表達各自的想法和意見,解開纏繞雙方十多年的“心結”。
最終,借助檢察機關積極搭建的溝通平臺,雙方企業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約定涉案合同不再履行,強盛公司當場退還太湖公司貨款26萬元,設備由強盛公司自行處理。和解次日,南通市檢察院依法作出終結審查決定。
“這事折騰了這么多年,這下總算有了結果。檢察官處處為我們民營企業著想,讓我心里很感動,那點倔勁和怨氣也消了。”和解協議達成后,太湖公司負責人對檢察官豎起了大拇指。
看到案結事了,兩家合作伙伴終于化干戈為玉帛,我感到很欣慰,也更加深刻領悟到檢察機關能動履職,服務大局、服務企業的責任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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