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席某在實際控制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期間,在明知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采取以月付或季付的方式,以市場價格與房東王某、魯某、林某等50余人簽訂長期租房合同,而后將租到的房屋采用收取年租或半年租金的方式,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轉租給金某、謝某等承租人。席某共收取承租人所付的租金200余萬元,其中給付房東房租130余萬元,共詐騙70余萬元后,席某采取逃離辦公場所、關閉聯系方式、多次變更居住地等方式逃匿。
【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席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席某隱瞞公司經營狀態是想贏得租戶的信任,從而獲取租金使得公司資金得以周轉,對租金收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席某因不善經營,導致公司破產所引發的矛盾屬于經濟糾紛。
第二種觀點:席某構成合同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并從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著重分析。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本案中,席某在成立公司之時,各股東就沒有實際認繳出資額,公司實為“空殼公司”,無任何風險承擔能力。公司的其他股東并未參與公司的管理決策,實質為席某個人控制,因此該公司不再具有公司人格獨立性。
席某在和房東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已經處于經濟運轉困難階段,不具有履行租房合同的實際能力。雖然席某通過“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的方式獲取租金,并將其一部分用于租金給付,履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但這樣的經營模式很難像席某所說的那樣在一定期限內實現盈利。
因此,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欺騙行為。
第二,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是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民事欺詐的最重要因素。“非法占有目的”屬于一種內在思維范疇,除本人外,任何人不得而知。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應當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
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這一推定事實需要見之于客觀,即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推定其是否存在此目的。這種由“客觀”到“主觀”的推斷,是基于一般人的經驗再結合個案事實所做的刑事推定。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推定”與明顯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有罪推定”“類推”等有著本質的差異,是對已證事實的邏輯推斷,也是契合經驗和客觀規律必要的推論。
在本案中,席某通過高收低租、長收短付的方式并非是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而是為了非法占有房東的租金收益。
首先,席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與房東簽訂高價租房合同,從而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席某以較低價格租賃給租客根本無法改變其“資不抵債”的窘狀。席某在客觀上不具有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情況下,夸大自己的支付能力,從而獲取房東的信任,誘騙房東與其簽訂租房合同。
其次,席某從承租人手中獲取200萬元的租金,卻只向房東支付了130萬元。這就說明在席某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同時,也沒有積極履行義務。席某后期的逃匿行為更加坐實了其沒有用收取的租金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愿。席某在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租金、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房東的信任,獲得持續穩定的房屋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拒不支付租金。席某排除了房東對租金收益的合法占有,并擅自對租金收益進行處分、利用,這種事實足以推定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席某在逃匿期間曾借用親戚張某的身份重新注冊了一家公司,張某沒有參與該公司的注冊和生產經營,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只有席某一人。經查證,這家公司也是從事房產中介相關的“空殼”公司。席某另起爐灶、重操舊業的行為,更加印證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因此,席某在合同簽訂時、履行過程中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綜上所述,行為人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法院經審理后以席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非法占有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435 226 40@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m.yihuigz.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435 226 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