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3月18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日前,西藏交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趙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林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明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林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明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電力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兼昌都供電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原昌都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昌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主任,昌都市政府副市長和西藏交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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