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們能傾聽我的意見,還我清白,營造了一個公平的社會環境,我們民營企業才敢干,才能干啊!”1月28日,郭某在山東省鄒平市檢察院非公經濟法治護航中心學習時由衷感慨。郭某之所以有這樣的感慨,還得從三年前的一起案件說起。
2018年10月16日,鄒平市公安局以郭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鄒平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負責人郭某,從姜某等個人手中購買皮棉,因對方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遂通過中間人盧某,從濟寧市某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價稅合計123.9萬元,稅款共計14.25萬元。
我是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審閱案卷后我發現,郭某和中間人盧某對兩個公司之間沒有實際購銷、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供認不諱,銀行明細等書證也清晰記載了資金回流的痕跡。資金進行空轉是指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有利的客觀證據,虛開的事實確定無疑。
本以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卻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了問題——郭某拿著一摞早已準備好的證據材料和意見書,提出其當年抵扣的依據并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該辯解意見,我本著對案件負責、對犯罪嫌疑人、對企業負責的態度進行了大量求證。我先是奔赴章丘等地,輾轉詢問相關個體供應商,查明郭某的公司確實購買過皮棉,存在實際經營活動,又請教了相關行業協會人員,查閱大量資料,確信該案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扣稅依據,只是作為商事憑證使用。之后,我又來到國稅局,在國稅系統中查明,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確實未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中抵扣。
至此,該案的脈絡已經非常清晰,郭某的公司在案發時間段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抵扣稅款的依據,且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確實未在當期增值稅申報表中抵扣。因此,郭某主觀上不存在偷騙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2019年4月底,經過公開聽證、檢委會討論,聽取稅務部門的意見,我院認定郭某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對郭某作不起訴決定。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我們向鄒平市稅務局發送了檢察意見書,由稅務機關依法對郭某給予行政處罰。
我們在隨后三年時間里和郭某的企業進行了良性互動,不定期到企業了解生產經營狀況,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2021年9月,鄒平市檢察院被確定為第二批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單位,成立了濱州市首家非公經濟法治護航中心。今年1月28日,我從企業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邀請郭某帶領企業職工到非公經濟法治護航中心學習。于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很普通,因為它只是刑事檢察業務的常用文書之一;這份不起訴決定書又很不普通,因為它承載著我們檢察官對證據、對事實的追求。正是文書背后檢察官不放過每個細節,以“如我在訴”的精神審查案件,才換得案件的準確定性和群眾對法律的信任,才換得一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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