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梁高峰)日前,在山西省臨汾市看守所內,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的被告人李某向襄汾縣檢察院檢察官表示要撤回上訴。
2021年7月,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電信網絡犯罪支付結算使用,非法獲利2萬元。2021年10月29日,該案移送襄汾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并于2021年11月12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年12月31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
2022年1月10日,在上訴期最后一天,李某提出上訴。
得知李某上訴后,襄汾縣檢察院檢察長權建威立即組織召開檢察官聯席會,對此案進行充分研判。綜合全案證據,檢察機關認為原判決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量刑并無不當。而李某以認罪認罰形式爭取到較輕刑罰后又提出上訴,有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升訴訟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方面的初衷。
李某為何上訴,有何意圖?經過深入研判,檢察官決定再去一次看守所,當面了解李某上訴的理由。原來,李某提出上訴與定罪量刑并無直接關系,只是擔心自己被扣押的物品是否歸還等其他原因。檢察官當面了解李某疑慮后,對其關心的問題一一作出答復,對認罪認罰又上訴后可能面臨的結果進行了釋法說理,同時告知其上訴是其訴訟權利,讓其充分思考后再作決定。
最終,李某認真思考后,決定撤回上訴。
關鍵詞: 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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