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無錫2月25日電(通訊員李曉雯)酒后肇事發生事故,以為再喝幾口就能蒙混過關、逃避處罰,近日,由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危險駕駛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某天,吳某酒后駕駛轎車追尾了一輛重型半掛車后部,并被困在車內,對方車里的駕駛員將吳某拉出并報警,吳某見狀,馬上到后備箱內取出一瓶黃酒,說道:“你們看好了,我是下車后再喝酒的?!闭f罷當場喝了好幾口。交警到現場后,發現吳某身上有酒氣。經檢測,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05mg /100ml。
經查,犯罪嫌疑人吳某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80 mg乙醇/100ml血液),應當認定為醉酒,構成危險駕駛罪。
關鍵詞: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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