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錢還要錢”的謎題解開了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 李敏
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經濟活動日益繁復的今天,復雜的合同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增加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難度,也對法律監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幾年前,我們就接到了這樣一個案子。被告公司從第三人處接到了一筆總承包費1.5億元的技術升級改造項目,但合作過程卻是一波三折。總承包協議簽訂后,由于第三人資金短缺,便引入新投資方原告,并重新簽訂了合作協議。始料未及的是,合作協議簽訂后原告不僅沒有投入資金,反而在合作協議解除、項目擱淺的情況下,起訴索要之前第三人支付的2000萬元工程款。
在法庭上,原告提供合作協議和轉款憑證證明支付給被告2000萬元投資款,堅持要求被告返還。被告則表示這筆錢并非原告支付的投資款,而是第三人委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無權要求返還。第三人公司表示自己發包的工程已經轉給了原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200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我們也墊了不少錢,現在工程缺錢干不下去了,他們不給錢還要往回要錢,等于我們賠錢干活。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被告公司負責人無奈之下,向我院申請監督。
該案涉及多個合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我們審查民事監督案件時,不僅要遵循實體法和程序法,而且還要運用與案件特點相適應的審查方法。
在檢察官聯席會上,大家對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返還2000萬元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原告是合作協議的出資人,也是第三人承包合同項目下權利義務的繼承人。2000萬元由原告實際支付,合作協議解除后,被告應舉證證明2000萬元用于工程建設,沒有使用的項目資金應該返還給原告。
然而,原告支付2000萬元的時候,尚未與被告、第三人簽訂合作協議,2000萬元實際是原告代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合作協議簽訂后,原告并未支付任何投資款。合作協議解除后,第三人也未與被告進行結算。
2000萬元資金不是小數目,特別是對被告來講,這筆錢至關重要。被告是一家民營企業,因為承包的項目進展不順利,經營遇到了困難。在平時公司效益好的時候,2000萬元不算大數,但這幾年公司在技術研發上面投入了很多錢,造成資金短缺,如果再支付給原告2000萬元,可能造成公司經營困難。
本案為合同糾紛,合同約定是合同當事人之間主張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理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本案三方當事人之間涉及總承包協議、投資協議、合作協議等6個合同關系。2000萬元資金的用途多次變化。從單個合同角度來講,原告起訴要求返還2000萬元有一定的依據。但是,仔細分析就會發現本案的法律適用存在問題。
首先,從原告訴訟的權利基礎來看,原告依據的是與被告之間的“雙務協議”,原告無權在未經結算的情況下要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因此,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應由被告證明2000萬元工程款的使用情況。
其次,從合作協議與其他協議之間的關系來看,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委托支付協議,以及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投資協議均不能作為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依據。雖然原告概括繼承了總承包協議中第三人的權利義務,但是合作協議中約定,如果原告不繼續投資,由被告與第三人繼續履行總承包協議。這意味著合作協議被解除后,2000萬元仍然是總承包協議項下的工程款,應由被告與第三人進行結算。
總之,合作協議解除后,原告就無權再要求被告返還2000萬元了。
2018年2月,經北京市檢察機關抗訴,北京市高級法院經再審于2019年1月作出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糾紛得以解決,被告公司終于吃了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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