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層層掩護鎖定“高智商犯罪”
——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案件是這樣辦理的
在上海黃浦路15號原“浦江飯店”的大堂內,有一張常年展覽的手寫筆記,上面這樣寫道:“股票投資,是一種‘高智商活動’,必須上知天文、下知地理……”這是一名上海老股民的“炒股心得”。
風險與機遇并存,“高智商活動”也衍生出許多“高智商犯罪”,不法分子運用各種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牟取非法暴利,既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嚴重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近年來,上海市檢察機關對此類行為嚴懲不貸,辦理了一批批重大疑難復雜的金融證券犯罪案例。
今天,我為大家講述辦理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案的故事。
什么是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參考證券法規定,是指行為人利用資金優勢進行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誤導他人作出錯誤判斷,利用投資人追漲殺跌的心理,攫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唐某甲伙同被告人唐某乙、唐某丙實際控制30余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在多個交易日內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關聯時間內,3名被告人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00余萬元。
根據以往的辦案經驗,我們知道證券類違法犯罪的行為人大多使用他人信息開設的證券賬戶,以達到掩蓋犯罪、操縱股價的目的。如何穿透層層身份掩護鎖定實際行為人,是辦案面臨的第一個難點。為此,我們對涉案的多個不同的個人賬戶委托,下單MAC、IP地址進行查證比對,發現這些地址信息既存在高度重合,證明其系同一人操作,同時又與被告人行動軌跡相吻合,證明系被告人控制操作,最終成功鎖定涉案證券賬戶組的實際操控者即為該案3名被告人。
也許有人會問,股票交易中撤回申報的行為并不少見,如何將該行為與操縱市場的虛假申報進行區分呢?這也是我們辦案面臨的第二個難點:如何證明被告人是故意為之。
為了避免僅憑被告人供述進行主觀歸罪,我們將工作重心放在對操作行為異常性的把握上,以此來對其主觀故意進行推定和證明。我們對該案中被告人的行為進行仔細排查,發現了兩個疑點:一是被告人在拉高價格的同時給撤單留有余地,從而顯示出撤單比例較高、成交比例較低的情況;二是在拉高市場成交價量后,頻繁撤單并進行反向交易。這些都表明他們并無成交意愿,而是為了營造出買盤或賣盤強力的假象,由此我們得出了被告人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的結論。
該案3名被告人以存在大量買盤或賣盤的虛假信號,誤導其他個人甚至機構投資者,在短期內影響了個股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從中謀取了巨額不正當利益。其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對證券交易秩序的嚴重破壞,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
202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該案是全國首例以虛假申報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刑事案件,首次確認了以虛假申報手段實施的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令人欣喜的是,就在該案判決的同一時期,新修訂的證券法第55條再次強調了禁止以虛假申報等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加大了對操縱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吸收了2019年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體現了行政、刑事的無縫銜接。
作為一名檢察官,我很高興能始終以國家法律為堅強后盾,努力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證券金融市場安全穩定,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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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馬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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