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
厘清個人信息共同處理者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區分控制者與處理者,因為區分控制者與處理者的實際意義很小,個人信息保護法繼續使用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概念涵蓋個人信息活動的參與者。處理者就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組織或個人,如果是按照他人決定的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從事處理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不是個人信息處理者,而是受委托處理個人信息的受托人。個人信息的共同處理者,是指共同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多個處理者。他們對于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達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聯絡。因共同處理行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而造成損害的,共同處理者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至第1172條的規定來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
以犯罪化抑制非法組織代孕行為
代孕行為從誕生之初就一直飽受巨大倫理爭議,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對此也態度不一。而因代孕棄養等引發的法律爭端,不僅凸顯了代孕問題的種種亂象和非法組織代孕行為的法益侵害性,而且使代孕問題愈益成為我國人口政策調整所必須直面解決的時代課題。對此,一方面應有限許可合理的代孕需求;另一方面對危害嚴重的非法組織代孕行為應考慮予以犯罪化。犯罪化的具體實施,應在構建完善的前置法律規范體系前提下,謙抑限定非法組織代孕行為的入罪范圍,而在入罪化前的當下,則應恪守罪刑法定原則,運用現有刑法規定依法懲治關聯犯罪,抑制非法組織代孕行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裴煒:
保障刑事跨境取證中的數據安全
數據跨境傳輸是數據安全風險的重要成因之一,跨境數據取證作為網絡信息時代打擊犯罪的新常態,其中蘊含的數據跨境安全風險不容忽視。數據安全法第36條盡管關注到了這一特殊領域,但其一方面將司法協助與數據安全的批準機制混同,未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協助境外機構取證時數據跨境的具體安全審查情形及相應機制;另一方面該審查僅涉及跨境數據取證多種措施中應用范圍最窄的一種,對于網上遠程勘驗、向網絡信息業者調取等新出現的跨境取證措施關注不足。對于跨境數據取證中的安全審查和保障機制,其制度設計應當回歸到資源性數據保護這一邏輯起點,基于跨境數據取證的雙邊性特征,在兼顧和平衡數據安全保障與有效打擊犯罪的雙重需求的前提下,根據不同跨境數據取證場景分析和化解其數據安全風險,并輔之以契合跨境數據取證需求的數據安全評估機制和安全風險跨境預警機制。
(以上依據《法學家》《中國應用法學》《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關仕新選輯)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手機版 投訴文章:435 226 40@qq.com
Copyright (C) 1999-2020 m.yihuigz.com 愛好者日報網 版權所有 聯系網站:435 226 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