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出《關于實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魚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魚,切實保護好青海湖漁業資源,維護好青海湖復合生態共生體系。
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魚實施范圍包括青海湖湖區及倒淌河、黑馬河、布哈河、泉吉河、沙柳河、哈爾蓋河、甘子河、吉爾孟河等入湖河流。封湖期限為為十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封湖育魚期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撈青海湖裸鯉(俗稱湟魚)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購、拉運、儲存、販賣湟魚。禁止湟魚及其制品上市銷售。禁止賓館、飯店等餐飲單位及個人加工銷售湟魚食品。違反上述規定的,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青海湖及入湖河流建造攔河閘壩、引水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禁止向青海湖湖體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禁止向青海湖流域匯入水體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固體廢物,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因資源調查、科研等特殊原因確需捕撈湟魚的,須經青海省農業農村廳審批。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府及所屬共和縣、海晏縣、剛察縣、天峻縣政府嚴格實行分段包干管理。各級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監管職能,認真履行好保護湟魚資源的職責。
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協調封湖育魚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非法捕撈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大對加工、銷售湟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反封湖育魚的違法行為。
通告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干部群眾保護湟魚資源意識,確保轄區人員不捕撈、販賣、加工和銷售湟魚。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旅游等部門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強化管理,凝聚起保護青海湖漁業資源的合力。(記者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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