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0月30日,海報新聞記者從重慶市人大官網上了解到,此前備受關注的《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計劃于11月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預計2023年實施。重慶市人大日前將草案二次審議稿文本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海報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草案》內容涵蓋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養犬行為規范”一章專門提出,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遺棄飼養犬只的行為,否則將受到處罰。這與重慶市目前實施的《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更為嚴格。
《草案》提出,重慶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草案》還規定養犬人行為規范,提出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養犬人和管理人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高峰時段并主動避讓他人,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在電梯內便溺。
另外,《草案》列出了十二項禁止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禁止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禁止飼養有嚴重傷人記錄的犬只;禁止攜犬出戶不系犬繩或者不佩戴犬牌;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治安處罰等。
《草案》提出,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動物保護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犬只收留救助場所。動物保護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場所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但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另外,《草案》也明確了犬只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提出犬只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規定,犬只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不及時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的,現場處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養犬人違反規定,致使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草案》明確公安機關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于處罰。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分別是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在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需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固定居所信息、合法有效的犬只防疫證明,如果在重點管理區內,非獨戶居住的,還要提供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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