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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法院調解了一起家暴離婚糾紛案引發網友熱議。該案中, 蘭某和李某結婚二十余年,共同育有一女。 2017年,丈夫李某失業后性情大變,出現家暴行為。 妻子蘭某無奈下選擇與其分居冷靜,但期間遭到李某尾隨、多次持刀威脅。 蘭某只得向法院尋求幫助。 法院調解過程中,丈夫李某不愿離婚,稱若離婚對方必須給付20萬。最終,經調解員勸導,雙方達成“蘭某支付李某15萬,被告離家,房產歸女兒所有”的協議,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
針對此結果,不少網友表示不理解,為什么有家暴的過錯方還能在離婚過程中向另一方索要錢財。為此,記者咨詢了幾位法律界人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告訴記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20萬元可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過錯大小,法院會給與一定考量,給雙方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將會適當的將精神撫慰金等數量將傾向于無過錯方,不可能出現有過錯方無法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山東國曜琴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律師靳萍表示,調解是民法的民事意思自治原則,根據雙方的民事意思自治原則進行調解。調解內容只要不違背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個調解是有效的。以兩人這套房子來說,相當于男方一部分共同財產贈予孩子,女方也把她的一部分贈予孩子。男方雖然要求女方給20萬,但并不是沒有原則的索要,是在放棄房屋分割權的情況下,贈予給女兒的情況下要的20萬。總體看這份離婚協議來說,是雙方互相都能接受,法院就不會不支持調解意見,因為這不違反法律,也不違反公序良俗,所以說法院的這次調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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