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民網上賣扣碗被舉報為三無產品判罰5萬”一事引發熱議。22日下午,該案二審法院重慶一中法院發布情況通報,稱已派員前往被告家中釋法明理。被告王女士表示,她感謝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解釋,但仍會繼續申請再審。
賣家店鋪已經清空。網絡截圖
重慶王女士在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產品時,雖然進行了真空包裝,但因沒有標注產品相關信息,被買家邵某某舉報為“三無產品”,告上法庭。近日二審結果出爐,王女士敗訴,要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據王女士講述,邵某某第一次買了3份,說好吃,隨后又買了150份。之后,邵某某將收貨過程全程錄像,指出上述貨物包裝均無產品名稱、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和保質期等標識,是“三無產品”,并向法院起訴。法院二審判王女士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此事一出,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假如賣家依法依規,就不會被鉆空子;也有網友表示,職業打假人惡意知假打假,欺負法律知識欠缺的農民,讓人難以接受。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
22日下午,該案二審法院重慶一中法院發布情況通報,稱法院已派員前往被告所在的重慶市忠縣馬灌鎮白高村,主動聽取意見,并對其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釋明。法院告知,如對二審判決不服,可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再審申請。
對此,王女士表示,她感謝法院工作人員的耐心解釋,但她仍會繼續申請再審。而同時,該案原告邵某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王女士這幾天網上指責我敲詐勒索。如果法院這樣判了,那她可以這樣說,但法院沒有這樣判,她是對我的誹謗。我已向法院遞交訴訟材料,起訴她誹謗。”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邵某某涉及多起糾紛。2021年,他曾在重慶對多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多項起訴,還有同一家小超市被多次起訴。邵某某曾多次主動撤訴,另外還有幾次因拒不出庭被判決為自動撤訴,自行支付25元訴訟費。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邢先生在合川開設超市,2021年4月,他因商品質量問題被邵某某告上法庭,被索賠數千元。邢先生告訴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記者,當時邵某某將他和同一條街上的多家超市一起告上法庭。“他就是找商品的錯漏,然后根據國家執行標準為依據,要你賠錢。”邢先生稱。據媒體報道,對于被指稱是“職業打假人”,邵某某并不否認。4月21日下午,邵某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法律并沒有規定我買了8次過期食品就不是消費者了。”
什么是職業打假人,他們的的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實際案件中會遇到哪些難題呢?北京市中銀(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常巖曾經代理過類似職業打假案,并作為被告代理人參加訴訟。他介紹,職業打假者在進行此類訴訟案件時,通常是對商品標簽存在問題為由提起訴訟。
從食品安全角度出發,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常巖稱,法律賦予了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但在實際案件的審理中,各個地方法院對于如何認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瑕疵”規定如何適用,以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是存在巨大爭議的。從職業打假角度出發,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知假買假的情況下,購買者仍然有權主張權利,但不同的法院有著不同理解。有些地方法院認為:法律沒有對職業打假行為予以禁止,根據相關規定,其有權獲得賠償。還有些地區的法院認為:雖然法律沒有予以禁止,但職業打假者的購買行為不是為了日常消費,而是以獲得高額賠償為目的,具有一定的營利性,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也正是因為各地的裁判觀點不一致,所以我們發現職業打假者也會向法院裁判有利于職業打假者這一方的地區流動,從而導致某一地區職業打假案件數量的激增。”常巖解釋。
為什么法律法規中并未對職業索賠行為禁止?記者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馬勇。他解釋,關于職業索賠人的相關案件,歷年來的兩會也有不少提案建議,但是現目前仍未有相關司法解釋來對該類案件達成統一裁判標準。其原因在于職業索賠人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可能凈化市場,也可能損害營商環境。
“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具有階段性,需要處理好規范目的和手段措施之間的關系。現階段,應當以規范為主,以懲治為輔,充分發揮行政監管和網絡平臺的引導功能。”馬勇介紹。
記者查詢得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17年5月19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文件中表明:“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考慮陽國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議,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常巖律師表示,目前對職業打假行為的司法解釋仍未出臺,希望相關部門可以重視起來,積極組織研判,對該類案件達成統一的裁判標準,實現“類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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