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制修訂的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并推出6項便民利企新措施。其中,將原有違法記分規定進一步修訂、細化,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同時將多地試行的學法減分(抵分)措施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
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交規中,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受到廣泛關注。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考”,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二是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不滿兩年的,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資格,更好滿足群眾異地考試換證需求。三是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其它小型汽車,或者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增駕其它類型摩托車的,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優化考試程序。四是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新增準駕車型“輕型牽引掛車”,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更好滿足群眾駕駛房車出游需求,促進房車旅游新業態發展。
兩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推行,即申請資料電子化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采集、檔案電子化管理,駕駛人考試信息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務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推行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與醫療機構等部門信息聯網,共享體檢等信息,群眾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同時,這次修訂部門規章進一步嚴格駕駛證申請條件,將禁駕大中型客貨車的情形由三種增加到七種,新增對有毒駕、再次酒駕、危險駕駛構成犯罪等人員,禁止申請增駕。嚴格滿分學習,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嚴格滿分學習和考試要求,增加學習時間,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
這次修訂單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我國現行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
一是優化調整記分分值。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新辦法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9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6分的11類,一次記3分的15類,一次記1分的10類。(具體見圖)
二是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
三是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嚴格多次記滿12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督促駕駛人嚴格遵法守規,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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